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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八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2022/5/22 5:07:20发布70次查看
2018年6月8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八批次,共137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30件,已办结29件,受理编号分别为609、 610、611、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20、621、622、623、624、625、626、627、 628、629、630、631、632、633、634、636、637、638;未办结1件,受理编号为635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609号:“2016年以来,三道关镇丰收村村书记郝某某,将村里林地、耕地、湿地用于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总面积达1058亩,并在填埋垃圾后的土地上违规建房建厂。此外,郝某某在二道岭子山上破坏林地建大型垃圾场和墓地谋利,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郝某某,姓名郝新利,现任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丰收村党支部书记。多年以来,丰收村村委会一直在北安林场林地内倾倒生活垃圾。二道岭子山上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关于“将村里林地、耕地、湿地用于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总面积达1058亩在填埋垃圾后的土地上违规建房建厂”问题核实情况。
2018年6月10日下午,北安林场林政管护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丰收村村委会倾倒垃圾的地点位于北安林场24林班1小班内,倾倒的垃圾为露天堆放,没有进行填埋处理,多年来累计占用林地1925平方米。6月11日,市林业局责令丰收村村委会在6月20日前将倾倒的生活垃圾全部运至牡丹江市指定垃圾处理场;6月12日,对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下一步,将按照法定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共计38500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原状。
经牡丹江市林业局调查,位于北安林场12、13、24林班和丰收村4林班的127.578亩国有和集体林地,2012年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时,该宗地地类即为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坑塘水面,并非林地,确定权属界线时,北安林场与原北安乡(现三道关镇)丰收村签订了《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在“爱民区北安乡丰收村权属界线图”盖章确认,该宗地所有权属丰收村所有,市林业局按现状地类调查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于2012年被纳入丰收村土地范畴。现已陆续被丰收村村委会发包给2家企业和5个自然人,被建成房屋、鱼池等。
2018年6月10日现场调查时发现,2018年4月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现场实际测量,该地块占地总面积为17436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11909平方米,其他草地面积1334平方米,河流水面面积1841平方米。2018年5月3日,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对三道关镇丰收村委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牡国土资监改〔2018〕a-11号),责令其90日内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将按照破坏耕地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6月11日现场约谈,2018年6月12日调查询问,违规建房建厂地位于老牡三公路东侧,丰收村南侧,占地面积795平方米,共有建筑物三处,合计面积为225.88平方米(53.75平方米、159.4平方米、12.73平方米)。经与三道关镇丰收村村委书记郝新利核实,此处是村集体的乡村建设用地,原来就是平整的预留地,用于建设需要,不存在用垃圾填埋。三处建筑物是2016年10月,根据采摘庄园的实际需要而建设的,用于办公、项目指挥和夜间看护,2017年10月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经核查,该三处建筑物占地为村镇集体建设用地,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属违法建设,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关于“在二道岭子山上破坏林地建墓地谋利,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核实情况。
北安林场进行调查后,丰收村于2018年6月12日提供了与陈凤兰签订的《联营联建协议》。2013年5月,丰收村村委会与陈凤兰签订了《联营联建协议》,将位于二道岭子(北安林场24林班2小班范围内)的面积1600平方米、地类为林业用地的无林地发包给陈凤兰建设浓缩家庭农场。随后,陈凤兰在此无林地内违法建设封闭围墙300延长米,圈占院落3956平方米。现院内处于荒芜状态,没有发现与坟墓相关的建筑和设施。此案件已完成现场勘察,正在收集相关证据,按照《行政处罚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处罚。
(三)问责情况
无。
二、信访编号610号:“2010年左右,三道关镇三道关村副书记付某某破坏7000多平方米林地和耕地盖房挖鱼池。2015年,付某某在三道关国家森林公园内破坏原始森林1万多平方米,伐树后用土掩盖树根,挖蛤蟆坑捕捉野生林蛙,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举报人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基本情况
付某某,姓名付洪顺,现任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三道关村副书记。2002年,付洪顺从北安乡(现三道关镇)三道关一村承包了14400平方米土地(其中,林业用地8345平方米)用于养牛,承包期限为30年。2006年~2010年期间,付洪顺陆续在其承包林地内建设房屋和蓄水池等设施。除此之外,付洪顺还于2008年在三道关国家森林公园(83林班7小班、13小班)内,挖了两个用于养牛的蓄水池。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9日,三道林场林政管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付洪顺在三道关一村建设的房屋已在2015年9月前自行拆除,但房屋残骸仍破坏林地57平方米,两个蓄水池占用林地1616平方米;在三道关国家森林公园内挖的两个蓄水池,面积共计977平方米,原地类为天然次生林地。付洪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牡丹江市林业局于2018年6月9日立案对其进行查处。对于付洪顺承包林地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房屋和水塘的行为,已完成现场勘察,正按照《森林法》、《行政处罚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取证,依法对付洪顺处以罚款,限期恢复原状。
对于付洪顺在三道关国家森林公园内私自开挖水塘行为,已依据《森林法》、《行政处罚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牡丹江市林业局于6月10日依法对付洪顺下达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牡三林罚责通字2018第004号),责令其在6月底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6月11日,在得到付洪顺拒绝自行恢复林地原状的答复后,对违建的水塘实施了恢复原状作业,待到造林季节进行造林。按照法定程序,于6月14日做出处以20元/平方米,共计1954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对于因建设水塘毁坏林木的行为,聘请具有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勘验,根据勘验结果依法处理。
经牡丹江市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由于改变林地用途时间久远,废弃已近十年,水塘内和沟边已长出许多天然柳树和桦树,高度在3~4米之间,最大树木胸径已有5厘米左右。现场实地勘察未发现用土掩盖树根问题,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对该区域的生态环境有一定影响,但没有造成水土流失现象。当事人挖水塘用于解决养牛中途饮水问题,未发现有挖蛤蟆坑捕捉野生林蛙行为,6月11日,三道林场已对两个水塘恢复了林业生产条件。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611号:“1987年,举报人在平新镇平房四屯往南洼子处承包了一块林地,在道旁栽种了4000多棵公益树。1991年,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时任村支书王某某和村长周某玉将树木砍伐,把该地承包给金某某和周某某。举报人要求彻查此事,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新华村平房四屯南侧南洼子道东,面积6亩,原为村里机动地,2013年哈南工业新城开发被收储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哈尔滨市林业局调查组赴平房区组织平房区信访办、经济发展局、平新街道办事处等共同对案情进行分析,到“承包地块”现场踏查后,开展相关调查确认工作。
1987年,时任新华村村委会主任王洪武口头将该村南洼子的一块机动地租给举报人金某芳作为育树苗地,3年后金某芳将树苗卖掉,此后该地块一直闲置。 1998年,村民金国良申请承包该地作鱼池,该村召开了两委会议,将该地承包给金国良,每年租金500元。1999年,金国良推鱼池时,有人向林业部门举报其毁坏树地,林业部门认定该地不属林地,不适用于《森林法》。2013年,哈南工业新城开发将此地征收。2014年,中央第八巡视组巡视期间,举报人反映此问题,平新街道办事处出具了处理意见书,载明“关于林地6亩的问题,经调查为举报人金某芳于1987年租新华村村委会的机动地,用于树木育苗地,但该地常年处于涝洼地带,无法种植已放弃。村委会在1998年承包给村民金国良作为鱼池,每年租金500元,直到现在”。2017年3月,金某芳到哈尔滨市上访反映此问题,平新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4月6日为金某芳出具了不再受理告知书,并签订了送达回证。2018年,金某芳向平房区纪委监委反映此问题及有关补偿问题,被定性为无理访;中央第六巡视组巡视期间,金某芳再次上访反映此问题及有关补偿问题,被移交平房区平新街道办事处,再次被定性为无理访。
综上所述,金某芳承包的是耕地而不是林地;金某芳1987年在承包的耕地里培育了树苗,而非在道旁栽种了4000多棵公益树;3年后树苗已被挖走出售,不存在1991年树木被砍伐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612号:“自1985年以来,太平镇永和村陆续破坏松花江边草原开垦种地,截至目前破坏面积已达800公顷,村民有草原证。2016年当地村民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过此问题,当时镇政府上报的材料不实,谎称此处是滩涂,不是草原。”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永和村沿江太平庄滩,经现场gps实地测量,该地块面积650余公顷,包括滩涂地350公顷、坑塘水面30公顷、林地80公顷、一般农田190公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哈尔滨市畜牧兽医局责成市草原监理站及道里区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信访反映事项,经查,1979年,太平镇(原太平公社)由双城县划入道里区。1983年前,村民在此处零星开荒。1995年开始,村集体将此地块发包,共签订了9份承包合同,现均未到期。
2018年6月10日,双城区畜牧局出具了1965年《双城县草原使用执照登记表》,该登记表显示太平公社永和生产大队(现太平镇永和村)有苫草4500亩,坐落在西南通;牧场3000亩,坐落在半拉滩。信访反映的地块在双城区畜牧局提供的《双城县草原使用执照登记表》范围内。2018年6月11日,哈尔滨市国土局道里分局出具了此地块沿革管理的情况说明(《关于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八批第612号转办线索涉及土地管理问题的说明》),证实在1988年开展的第一次土地调查时,该地块地类现状为滩涂、林地和坑塘水面。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1993年,该土地登记地类为滩涂、林地和坑塘水面,并按此用途管理使用。此后,村里将部分用地逐步进行了开垦和改作他用。至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其中部分土地已改变为旱地、水田、裸地、其他草地、设施农用地、特殊用地和农路等。2012年,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上述用地确权登记为旱地、水田、裸地、其他土地、设施农用地、特殊用地、农路、滩涂、林地和坑塘水面,并按此用途进行管理使用。
经查,证明信访反映的地块不是草原的还有以下证据:
1、根据1998年哈尔滨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永和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显示该地块不是草原,只有水域和未利用土地;
2、哈尔滨市水务局2009年12月编制的《松花江哈尔滨市城区段滩涂普查图》显示,该地块为行洪滩地,并非草原;
3、2014年,哈尔滨市国土局制作的《太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显示,该地块不是草原是滩涂;
4、2018年6月9日,哈尔滨市国土局道里分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八批第612号转办线索涉及土地管理问题的说明》证明此地块没有草原;
5、道里区从未给永和村发过草原使用证。
2016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有信访反映此问题。经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政府调查后,认定“根据具有法律效应的1988年永和村土地宗地图、1998年永和村集体土地使用证、2009年松花江哈尔滨市城区段滩涂普查图和2014年太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信访反映的问题不属实。针对该区域有190公顷一般农田的实际,道里区水务局根据2013年4月1日施行的《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已通知太平镇永和村对2016年底合同到期的一般农田终止外包土地合同,收回纳入滩涂管理,对未到期的承包地制定退耕还湿计划,逐步收回纳入滩涂管理。”据道里区提供的《太平镇永和村被举报地块退耕还滩计划》,太平镇永和村被举报地块共签订承包合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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