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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式刚性挡烟垂壁强制性认证

2018/7/23 8:17:59发布74次查看


9  认证的变更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评定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
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评定中心提出变更委托(见附件 2),经评定中心
批准后方可实施。
1 9.1  变更类型
9.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
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名称变更;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企业搬迁除外)等。
9.1.2 可能涉及或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生产企业搬迁;产品
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规则等发生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变化(如:
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关键工艺变化) ;生产者、生产企业
的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
2 9.2  变更程序
9.2.1 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按附件 2
的要求向评定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
9.2.2 评定中心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
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变更
确认检验。
9.2.3 获证产品的关键设计、关键元器件/原材料、关键工艺发生变更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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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关键元器件/原材料的供方发生变更的,评定中心与指定实验室应根据
变更认证委托,确定变更的可行性。对于允许变更的,应制定变更确认方
案(至少包括工厂检查要求和产品检验要求) ;对于不允许变更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认证委托人。根据变更的内容,由指定实验室提出试验项
目的要求。
9.2.4 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评定中心为
证书持有者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不符合变更要求的,评定中心
向证书持有者发出不予变更的通知。
9.2.5 认证依据用标准发生变更时,评定中心应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
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 2012 年第 4 号公告)的规
定,分析标准变更对认证有效性的相关影响,制订并公布标准换版后强制
性认证工作的有关要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对新标准下的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进行评价,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
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新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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