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
2.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二、公证遗嘱的费用怎么收取
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若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少费用或免除费用。
三、遗嘱公证的效力如何
遗嘱公证的效力是确认遗嘱的法律约束力,公证后的遗嘱在没有其他反证的情况下,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可以直接作为证据来使用。公证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自申请,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