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厂为例,要求燃煤锅炉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折算氧基准是6%o2。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规定,其原因是:经过折算能够标准化污染物的排放值,使数值具有可比性。
实际生产中,为使燃烧充分,一般都会加入过量空气(即过量的氧),这也就产生了“稀释”作用,被“稀释”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自然会降低。此外,当人为的增大烟气量,也就是提高了氧量,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也会降低。以折算后的数值作为评判标准就是为了保证排放浓度不因过剩空气数值的变化或人为的稀释而改变。
由于各工业的燃烧工艺对氧量的需求不同,所规定的氧基准通常就是以刚好充分燃烧时的排放浓度为准,这也是各行业的氧基准不同的原因。
随着环保形势的趋紧,排放标准的提高,vocs废气污染防治有效措施中的rto(蓄热式有机废气氧化炉)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按照标准规范,进口废气浓度要求低于1/4lel,这样的话在遇到进口废气浓度较高状况时,就需要补充新鲜空气进行稀释,以保证rto氧化过程的安全运行,故此按照现行标准核算基准氧含量可能就会自相矛盾。
不过,对于本行业的特殊工艺要求,国家已经做出解释,对有机废气进行燃烧(焚烧、氧化)处理,排放浓度是否进行基准含氧量折算,需区分情况进行判断。为保证燃烧充分需补充空气(氧气)的,应以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若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且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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