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规(10 cfr 430)明确指出:凡是进入美国市场的外接式电源供应器,都应达到最小能效等级level iv,且需在产品上明确标示出。不仅如此,也强制要求制造商、品牌商向doe提交两份重要声明文件。是产品达到联邦法规在能效要求的符合性宣告(compliance statement),第二是产品的证书报告(first certification report),两份文件均须邮寄至美国能源部(doe, department of energy)。
doe认证法规包含10cfr429和10cfr430,其中10cfr429规定了样品选用规范和报告规范,10cfr430则规定了测试方法和符合性宣告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