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是指已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据介绍,新规定主要目的在于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该规定指出,正式执行后,我国将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包装容器实施周期检测。
此外,根据规定要求,出口食品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应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包装容器实施周期检测。未备案的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容器不得用于包装出口食品、盛放出口食品,进口食品包装(包括已经包装了食品的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和使用。
根据即将执行的新规定,我国将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包装容器实施周期检测。规定明确指出,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及产品都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
检验检疫部门表示,由于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对生产环境的卫生要求十分严格,一些中小企业往往不能完全达到标准。新法规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各辖区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对相关企业的生产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验检疫部门还提醒广大出口食品企业,要及时修订原料采购合同的质量标准条款,提早向为其提供食品内、外包装的生产企业告知以上规定,索要出口包装检验检疫合格证书,以免8月1日执行新规后,影响正常出口。另外,进口包装及材料供应商要按后续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备案工作。
信息来源:中国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