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赊销
以国际航运为例,主要存在两种形式的赊销,其一是航运企业向货主签发“运费预付”提单并继续完成运输,货主则按照运输协议约定的付款日期付款或以分期付款(installment)如约付清运费;其二是航运企业签发“运费到付”提单并在运输完成后向收货人收取运费。上述赊销方式实际上是基于对货主(以下称为客户)的信用,航运企业采取了无需客户立即支付运费即向其签发提单并提供所需要的运输服务的交易方式。
从销售过程可以看出,赊销是航运企业不能立即收回全部运费、客户短期占用航运企业资金的销售形式。
赊销过程中包括两大要素:所期望的未来付款(expected future payment)和对客户的信任(confidence)。由于赊销行为发生是建立在对未来付款预期和对客户信任上,其不确定性明显增大,由此而产生的信用风险性也增大。因此,在赊销过程中,航运企业总是面临着一定程度的因客户拖欠运费或不付运费的收账风险。
赊销的目的是渗透市场,最大限度地扩大销售,赢得市场竞争。因此,成熟的赊销是在如下4个条件下形成的:
(1)买方市场的存在,即运输市场供给大于需求。如果运输市场供不应求,即市场稀缺(market scarcity)存在,则航运企业不会采取赊销方式。
(2)销售过程是由卖方组织完成的。尽管市场是买方市场,但整个销售过程仍需要由卖方进行控制,卖方有权决定是否采取赊销,以保证平稳持久的销售量和避免客户信用风险。
(3)合理回报下的航运企业或商业银行资本的支持。在赊销下,不仅要求航运企业和提供信贷支持的银行具有满意的投资报酬,而且由于赊销占用了航运企业或银行的资金,因此,还需要航运企业或商业银行拥有必要的资本资源,以支持应收账款回收的等待时间。
(4)建立相关赊销合约和强制实施的非正式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和机制。如果不存在强制采用赊销的货主如约付款的社会机制,则航运企业或相关的商业银行就不会轻易采取赊销,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的赊销会使自己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2.分期付运费与延期付运费
在采取到付运费的赊销方式时,客户通常在航运企业履行运输服务后即应支付运费。在分期付运费时,客户通常在运输服务尚未开始或尚未结束之前即需要支付部分运费,余款则在运输服务结束后支付。在延期付运费时,客户通常在航运企业履行运输服务后的一段时间内支付运费,即延期支付运费的时间通常比较长。由此可见,分期付运费、延期付运费与赊销有所不同。但从本质上讲,分期付运费与延期付运费也是由航运企业授予客户信用的方式,也应满足赊销的4个条件,因此,它们可以看作是赊销的特殊形式,在实务中,人们通常不再做明确的区分,统称为赊销。
3.垫付费用
在物流实务中,基于对客户的信任,物流企业常常为客户垫付各种费用,比如,货运代理为货主垫付运杂费、进口关税、港务费等等;船务代理为船方垫付港口使费、船舶修理费、船员工资、燃油款等等。很显然,它与银行的信贷类似,实际上是物流企业给予客户的信贷。
4.委托代理
在物流实务中,物流企业通常委托代理人代办各种事宜,比如,航运企业通常委托船务代理进行揽货、安排货物进出港口、装卸货、结算运杂费、代签提单或提货单等等。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履行代理业务过程中对第三人产生的责任应由委托人负责,因此,在委托代理下,委托人实际上是向代理人提供了一种权利信用,代理人由此获得了以委托人名义开展业务并获取佣金等方面的权利。
如果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付运费或代收运杂费,由于代理人可以由此占用相应的运杂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不仅仅是权利信用而且还有资金信用,由此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当然更大。
5.业务分包
物流企业作为物流服务的组织者和总承包人,通常通过分包合同的形式将部分或全部业务交由某些物流供应商承办。与前述的委托代理类似,对此物流企业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6.违规签发提单或无单放货
在国际航运业务中,基于对货主的信任,船方通常在货主提供保函承诺赔偿由此带来损失的情况下签发不清洁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转换提单或进行无单放货。对善意的提单持有人而言,这些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船方由此可能会面临善意提单持有人的扣船或索赔的风险。
7.物流设施与设备的租赁
以租船为例,当在船东以期租或光租的形式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时,由于承租人仍被视为船东的代理人,因此,船东需要承担因承租人行为而导致第三方的扣船或索赔,比如,因承租人拖欠港口使费、承租人违规签发提单或无单放货而导致船舶被扣押。此外,在期租时,船东也会面临因承租人承运非合同约定货物、恶意损坏船舶、非法处置船舶等所导致的船舶被有关当局扣押、船舶损坏或船舶被出售等等风险。
8.先期投资
如前所述,目前不少物流合同都约定物流企业需要预先投入资金用以组建或改建仓库、信息系统、购置运输设备等。这种预投资风险实际上也是国际物流企业信用风险的一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