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资格
必须是经海关审核准予注册的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和自理报关企业及其报关员才可以进行申报。
2.申报时间
1)进口货物的申报时间与期限
根据《海关法》第18条、第21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14天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进口货物滞报金期限的起算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邮运的滞报金起收日期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第15日;转关运输滞报金起收日期有两个:一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二是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两个条件只要达到一个,即征收滞报金。如果两个条件均达到则要征收两次滞报金。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还没有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如果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费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领,上缴国库。
2)出口货物的申报时间与期限
根据《海关法》第18条、第21条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前向海关申报。
3.申报地点
根据现行海关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地点,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进出境地原则
在一般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口报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出境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出口报关手续。
2)转关运输原则
由于进出口货物的批量、性质、内在包装或其他一些原因,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也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也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这些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3)指定地点原则
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按海关的要求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这些以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输送路线长,往往需要跨越几个海关甚至几个省份;输送方式特殊,一般不会流失;有固定的计量工具,如电表、油表等。因此,上一级海关的综合管理部门协商指定其中一个海关管理,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可直接与这一海关联系报关。
4.申报单证
报关单证可分为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三种。1)基本单证
它是指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主要包括发票、装箱单、提(装)货凭证(或运单、包裹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证明。
2)特殊单证
它是指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主要包括配额许可证管理证件(如配额证明、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等)和其他各类特殊管理证件(如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文件、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等)。
3)预备单证
它是指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时,海关认为必要时查阅或收取的单证,包括贸易合同、货物原产地证明、委托单位的工商执照证书、委托单位的账册资料及其他有关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