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等都表现为一定的实物形态,但数字化产品的形态是无形的。既没有实物形态的产品,也无须有形的仓储设备,更不存在库存数量的问题。无论是作为“原材料”的数字产品(如计算机硬件商购买的机载软件),还是作为企业主营业务的数字产品(如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产品等),数量上都是取之不尽的,可无限供应。因此按传统的会计分类方法为基础进行评估无法真实反映数字产品的价值。
2.生产过程虚拟化
即使是跟数字产品较接近的出版印刷品,其生产过程也表现为产品如何从原材料形态,经过若干生产步骤最后形成产成品的过程。生产的每个步骤,都是具体明确的。但数字化产品的生产过程是虚拟化的。一般的计算机软件进人市场前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研究开发阶段;二是制作、附件配备、包装直到人库待售的生产阶段。而对数字产品来说,如果研究开发阶段不作为其正常的生产阶段,那么数字产品本身就没有生产阶段。数字化产品生产的概念需要重新定义。
3.收益模式自由化
物质产品的交易一般以失去商品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获得收人权作为企业的收人。因此,.物质产品交易采取确定价格的直接收益模式。但数字产品交易除个别产品,如在线音乐、影视等可采取直接收款的方式外,大都采取先提供产品的使用,由顾客自由决定是否付款以获取进一步的使用权的自由收益模式;或为了扩大市场份额,根本不用付款,而是采取其他手段实现收益的间接收益模式。
4.销售过程网络化
即使通过网络进行销售也属于不完全电子商务,即商品始终要运输、装卸。而数字化产品则是完全电子商务,不需要发生物流作业,也不需有实体厂商,因此更适合中小企业的经营。
5.可复制性
数字化产品的优点集中在它们能轻易地复制、储存或传输,从而达到共享的目的。然而,可复制性是一把双刃剑。在一开始的固定资本投入之后,生产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若制造商无法从市场中收回固定成本,那么或者产品的质量势必降低,或者产品会在市场上消失的无影无踪。制造商绝对不会免费为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可复制性导致了世界范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盗版猖獗。通过技术来防止复制仍不能保证安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目前还不存在不能破解的防止复制的方法或技术。
6.无磨损性
由于缺乏通常的损耗和磨损,数字化产品一旦制造出来就永久地维持它的形式与品质。汽车或建筑物这样的耐久产品可能有较长的寿命,它们仍然因使用而磨损、损坏以至于报废。然而,数字化产品不管使用多长时间或是否经常使用,质量都不会因此而降低。
如同任何耐久商品一样,消费者在数字化产品的生命周期中只购买一次,因此,数字化产品的制造商其实是在与他过去的销售来竞争。结果是,即使没有竞争者,制造商也经常被迫对产品收取一个具有竞争力的价格——最低可能价格。否则,相当多的消费者就会等待下去。
更重要的是,无磨损性使得数字化产品的制造商不得不进行产品创新,而竞争的加剧又迫使制造商加快新(版本)产品推出的步伐。这正是摩尔定律和达维多定律的理论根据。
数字化产品的无磨损性使其没有耐久与非耐久产品之分。而且销售商所卖的“新的”数字化产品与在二手市场所提供的“旧的”数字化产品毫无二致。所以,数字化产品也必须与和它没差别的“已用过”产品来竞争。如何抑制数字化产品在二手市场上的转售,对数字化产品的制造商是一个严峻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