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船是指船东在租期内将一艘空船出租给租船人使用,并将船舶的控制权和占有权也一并交给租船人。租船人按合同规定在租期内按期向船东支付租金,负责提供船员、供应和装备船舶、船舶的营运管理和费用。租船人在租期内成为该船临时特定的船东使用船舶,即船舶所有人除了在租期内收取租金外,不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因此,这种租船形式相当于是一种融资租赁行为,又称船壳租船、净船期租船。
光船租船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租船方式,也是按一定的期限租船,但与期租不同的是不具有承揽运输性质,船东不提供船员,光一条船交租船人使用,由租船人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在租赁其间,租船人实际上对船舶有着支配权和占有权。
(二)光船租船的特点
(1)光船租船方式是由船东和租船人的特殊目的而形成。首先船东的目的,他们仅把船舶作为投资的对象。他们本身不是常规的航运公司,没有一套经营航运的管理人员。他们造好船后就将船舶长期光租给航运公司,以此收取租金作为投资回收和赚取利润。另外,一些不愿经营运输业务的船公司,也有可能将船舶以光租形式出租给其他船公司,因为他们的经营管理能力可能较差,不愿冒竞争的风险。虽然出租利润不高,但稳定的租金收入有保证,比自己经营保障更大。对于租船人来说,愿意选择光船租进而非期租该轮的原因之一可能是他们在某段时期内缺少船舶或希望扩充船队而又是不愿化大笔钱去买船,或者贷款有困难而买不起船舶;原因之二是对租进的船舶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包括控制船舶的航行驾驶和管理。
(2)这是一种财产租赁方式,并不具有运输承揽的性质。这种方式如同房东将空房出租给房客一样,光船租船合同完全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它与上海货运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船东对出租的船舶仅拥有财产所有权,而无对船舶的控制权和占有权。船东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不负责,例如,对承运货物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等不负责。
(3)租船人负责雇佣船只,负担船员工资和伙食等。一般情况下,船长和船员都由租船人雇佣和任命。这是标准的光船租船方式,英文为bareboat charter,这意味着出租的是一艘船壳。在国际上偶尔也有一种做法,即船东自己雇佣和任命船长,其余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则由租船人雇佣。这样,船东通过自己雇佣的船长对船舶也有所掌握,可维护船东得益。这种形式当然也是光船租船,但英文只能称为demise charter,而不能称为bareboat chatter。
(4)租船人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安排,并负担所有营运费用。时间的风险在租船人一边。船东只按期收取租金,因此船舶的使用效率与船东毫不相干。
(5)租金率的确定是根据船舶装载能力和租期等因素由双方协商定。租金支付方式通常以每月或每半月预付租金率乘以一个月时间为一次预付的租金数。
(6)若光租的船舶是一艘船厂要建造的新船,那么船东和船厂的造船合同及建造规范必须事先征得租船人同意才可与船厂签约建造。另外,在建造中未经得租船人同意,船东不能自作主张与船厂更改船舶的规范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