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加工区的类型
出口加工区一般分为两类,即综合性出口加工区和专业性出口加工区。综合性出口加工区是指区内可以生产经营多种出口加工产品,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出口加工区是这种类型。而专业性出口加工区是指区内只准生产经营某种特定的出口加工产品。
由于在出口加工区投资的外国企业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大部分依靠进口,产品全部或大部分输出国外市场销售,因此,出口加工区应设在交通便利、运输费用低廉的地方。通常在国际性的空港或海港附近设区最为理想。
2.出口加工区的一般规定
为了发挥出口加工区的作用,吸引外国企业前来投资设厂,制定了许多具体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1)关税的优惠规定。对在区内投资设厂的外国企业,从国外进口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及半成品等,免征进口税。生产的产品出口时,免征出口税。
(2)国内税的优惠规定。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加工区为区内企业提供减免所得税、营业税、贷款利息税等优惠待遇。
(3)放宽外汇管制的规定。在出口加工区的外国企业,允许其资本、利润、股息可全部汇出。
(4)投资保证的规定。许多国家或地区不仅保证各项有关出口加工区的规定长期稳定不变,且保证对外国投资不没收或征用。如因国家利益或国防需要而征用时,政府保证给予合理经济赔偿。
(5)其它相关政策。对于报关手续,土地、仓库、厂房的租金,贷款利息,外籍员工及其家属的居留权等都给予优惠待遇。
3.我国出口加工区
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出口加工区。为有利于运作,我国将出口加工区设在已建成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并选择若干地区进行试点。首批批准进行试点的有15个出口加工区,包括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天津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山东烟台出口加工区、山东威海出口加工区、江苏昆山出口加工区、江苏苏州工业园出口加工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福建厦门杏林出口加工区、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广东广州出口加工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四川成都出口加工区和吉林珲春出口加工区。
我国的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其功能比较单一,仅限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区内设置出口加工企业及其相关仓储、运输企业。出口加工区实行封闭式的区域管理模式,海关在实行24小时监管的同时,简化现行手续,为守法出口加工企业提供更宽松的经营环境,提供更快捷的通关便利,实现出口加工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