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放射防护标准的修订,以及工业射线探伤技术的改进,上述标准已难以满足对工业射线探伤的放射防护要求,为方便监督管理部门、探伤从业人员以及监测评价等相关人员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10月发布gbz 117—2022《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对上述3项标准进行整合修订,并于2023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代替 gbz 117—2015《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 132—2008《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75—2006《γ 射线工业 ct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与gbz 117—2015、gbz 132—2008和gbz 175—200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探伤机放射防护性能的要求(见第 5 章,gbz 117—2015 的 3.1.1、3.1.2、3.1.3、3.1.4,gbz 132—2008 版的 4.1~4.8);
b) 增加了“使用单位放射防护要求”(见第 4 章);
c) 更改了控制区距离的估算(见附录 a,gbz 132—2008 的附录 c);
d) 将放射防护要求场所相关的空气比释动能率更改为周围剂量当量率(见表 1、表 2、6.1.3、6.1.4、7.2.2、7.2.8、7.5.2.4、8.4.2,gbz 117—2015 的表 1,gbz132—2008 的表 1、6.1、7.3.1、7.3.6、7.5.5、8.2.2 c));
e) 删除了γ探伤机性能验收检测的内容(见 gbz 132—2008 的 11.2);
f) 删除了管道爬行探伤装置、γ探伤机快门形式的示意图(见 gbz 132—2008 的附录 a、附录 b )。
本标准规定了x射线和γ射线探伤的放射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使用600 kv及以下的x射线探伤机和γ射线探伤机进行的探伤工作(包括固定式探伤和移动式探伤),工业ct探伤和非探伤目的同辐射源范围的无损检测参考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加速器和中子探伤机进行的工业探伤工作。(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相关资料下载: 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