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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装箱保险条款

2024/10/28 17:16:13发布34次查看发布人:taojiyun
我国集装箱定期保险条款和集装箱战争险条款分别以协会集装箱定期保险条款和协会集装箱战争和罢工险条款为蓝本制订的,两者内容相同或相近。除了上述两个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还制订了进口集装箱运输保险特别条款。
1.责任期间
在责任期间方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口集装箱运输保险特别条款规定,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按原运输险保险单责任范围负责,但保险责任至原保险单载明的日的港收货人仓库终止。如果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原箱未经启封而转运内地的,其保险责任至转运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如果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港集装箱转运站,一经启封开箱,全部或部分箱内货物仍需继续转运内地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征得目的港保险公司同意,按原保险条件和保险金额办理加批加费手续后.保险责任可至转运单上标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2.损失认定
集装箱在目的港转运站,收货人仓库或经转运至目的地收货人仓库,被发现箱体有明显损坏或铅封被损坏或灭失,或铅封号码与提单、发票所列的号码不符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应保留现场,保存原铅封,并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验。凡集装箱箱体无明显损坏,铅封完整,经启封开箱后,发现内装货物数量规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积载或配载不当所致的残损不属保险责任。
与国际惯例不同的是,进口集装箱货物残损或短缺涉及承运人或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先向有关承运人或第三者取证,进行索偿和保留追索权。
此外,装运货物的集装箱必须具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如囚集装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残损或短少不属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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