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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15 20:09:28发布62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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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司法解释二和三其实不冲突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就是赠与一方的明确意思表示,登记在双方名下,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在不同层面阐述同一个问题。
  2、关于买断工龄款
  买断工龄款是一个不规范用词,所以没有就此专门规定,广州市潮州市离婚律师,实践中可参照司法解释二军人名下复员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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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创业,著名离婚律师,岂料创业失败后丈夫竟独自离开,十余年来未曾与家人有过任何联系,无奈之下妻子只好起诉离婚。10月23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夫妻二人离婚。
  1983年,经媒人介绍,女子刘某与男子莫某相识并很快步入了婚姻殿堂。为了养家糊口,两人婚后一起来到广东佛山顺德镇创业。打拼多年,两人的事业小有起步,并育有两个女儿。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因经营不善,两人才刚有所起步的事业于2001年宣告破产。2003年3月24日,事业破产两年后,莫某离开顺德离开妻儿,和家人断绝了所有联系,虽经家人多方寻找,仍是毫无音讯。十余年来,刘某靠着打工挣钱养育两个孩子,离婚律师收费标准,赡养家中老人,尽到一个做妻子做母亲做儿媳的责任。而莫某十余年来未与家人有过任何联系,未尽到丈夫的责任,请离婚律师费用,也未尽到抚育儿女和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于是,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莫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莫某因为事业不顺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长达十一年之久,这十一年以来,被告与原告刘某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也未尽到为人父亲和为人儿子的家庭责任和义务,与原告及其家人没有任何联系,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法院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邹强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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