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
1.6个月的周期如何界定
从严格意义上考虑,试验期限包括当地热天气或冷天气范围内,这样就不是6个月的周期,而是一年的周期了。如果考虑到在热或冷天气室外工作难度比较大,选择避开这个天气时段这样6个月中既包含了温度变化比较大的情况,也包含了实际使用时被称物对电子地磅秤的反复作用,所以可以比较随意安排时间。而且,一般数字式电子地磅秤的检定周期在一年之内,所以规定6个月的周期也符合规程要求。
2.是否与现场使用频次关联
6个月的周期内一个不考虑使用频次的问题,所以在进行电子地磅秤产品型式评价试验时,审报单位可能为了保证能够顺利通过,会尽量避免选择使用频次大的电子地磅秤产品。但是也不要选择基本不太使用的电子地磅秤产品进行型式评价试验。
3.是否可以在制造单位试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第十三条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为此,制造单位在没有取得“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的情况下,是不能销售使用的,制造单位可以在自己的生产区域内安装电子地磅秤产品进行型式评价试验。如果此类产品在制造者的生产区域内安装,必须能够经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且被称物能够反复对承载器和称重传感器施加作用。但是,在制造者的生产区域内安装电子地磅秤产品,会影响制造者的生产场地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