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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个人)

2024/4/24 11:24:36发布5次查看
当债权去进行转让的时候,对于债权人来说,是需要了解转让是需要通知债务人的,那么就需要了解债权转让通知书(个人)?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债权转让通知书(个人)
致:公司
经本公司与 协商,决定将本公司对贵公司的下述债权转让给 ,具体内容如下:
1、截止 年 月 日为止,本公司已经按双方签立的所有合同供给贵公司的所有货物所产生的全部货款(包括到期应付未付和未到期的);
2、若货款的帐期(即付款日)在 年 月 日或之后的,则贵司应向 进行支付;若货款的帐期在 年 月 之前的,贵司应向本公司进行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本公司现就上述债权转让向作为债务人的贵公司进行书面通知,请贵司按照上述约定付款。
的联系方式及帐号如下:
开户行:
帐号:
税号:
地址:
电话:
同时,经本公司与 协商,本公司将把对贵司的下述债务转让予 ,具体内容如下:
1、截止 年 月 日为止,按照双方签立所有合同的约定,我司应当支付给贵司的进场费、促销费等一切费用(包括到期应付未付和未到期);
2、若上述费用应于或实际于 年 月 日及之后支付的,则该费用应由 向贵司支付;若上述费用应于或实际于 年 月 日及之前支付的,仍应我司向贵司进行支付;
3、转让后由 向贵司支付的费用的发票应由贵公司直接开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本公司现就上述债务转让向作为债权人的贵公司进行书面通知,如无异议,请按照通知履行。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本公司 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本通知自送达贵司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转让方(原供应商):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受让方(新供应商): (盖章)
二、债权转让通知的送达方式
第一,不宜采用邮寄送达通知方式。
因为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的具体内容,更有甚者,有的债务人更是恶意拒签邮件,所以很难达到送达的目的。
第二,不宜采用公告通知送达方式。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似有不同主张,该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国有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应急措施,正如该司法解释第12条所称,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因而不具有普适性。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其他主体不享有该项权力。
第三,最佳方式是公证送达。
虽然书面送达并取得回执是最好的送达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债务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也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所以,可以通过公证机关送达的方式,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可以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人民法院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
第四,应当认定在有债权转让协议情况下诉讼通知方式的有效性。
诉讼通知的方式在实践中一般是债权受让人采用的方式,原因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债权转让人确实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第二种情况是债权转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是没有取得书面的证据,债务人据以进行抗辩。所以,在诉讼中债权受让人主张诉讼中的送达也是债权转让通知。
三、债权转让谁通知债务人
虽然出让人、受让人均可为通知,在诚信社会中有利于债权正常的自由流转,但当前我国目前市场信用体系有待健全和完善,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后,为确认受让的真实性,债务人还要付出审查转让真实性的额外劳动,为克服当事人未获债权转让向债务人为虚假、欺诈的转让意思表示,及可能陷债务人清偿于无效,保护债务人利益,实务中宜采用第一种观点,将通知义务加于出让人较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之规定,实际采取的是出让人通知的观点。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书(个人)的相关内容,通过通知书去进行通知债务人债权发生转让也是一种方法,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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