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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司法解释

2024/4/16 2:17:14发布25次查看
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司法解释是自然人或单位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刑法对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标准体现在第三百四十四条中。
一、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司法解释
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司法解释为:
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对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
1.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友情提醒,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
2.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违反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法规中有关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规定。
3.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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