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把自己银行卡卖给朋友成帮凶,卖自己的银行卡属于什么罪?
11月26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大河派出所在局刑警大队、网安大队以及反电诈中心的大力支持下,经缜密侦查,细致研判,成功破获一起涉案金额达359万余元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将嫌疑人抓获归案。
嫌疑人赵某(男,20岁,保定市人)对其用本人身份证办理2张银行卡及u盾、2张手机卡,以商定每张200元的价格,卖给朋友靳某,但靳某在拿到卡后,未向赵某付款,赵某竟允许靳某使用其银行卡的犯罪事实供认讳。
11月27日,嫌疑人赵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鹿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卖自己的银行卡属于什么罪?
卖自己的银行卡属于违法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明知对方将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出卖银行卡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男子把自己银行卡卖给朋友成帮凶,卖自己的银行卡属于什么罪?的相关内容。卖自己的银行卡属于违法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明知对方将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出卖银行卡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