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创造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和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创造或者在使用中产生积极效果。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有几点认识:
(1)外观设计也是发明创造受专利法保护;
(2)外观设计必须是一种实体产品可以是产品形式,也可以是外观或包装物上的形状、图案色彩等;
(3)外观设计必须是富于美感的适于工业实用的新设计;
(4)凡是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的特点不能申请专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