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余能军
娱乐法本身不是基于某个法律部门所产生的,目前很少有法学院校专门开设娱乐法专业,也没有对于娱乐法外延内涵的权威界定,但这都不影响律师从事娱乐法研究和为娱乐法从业者提供服务,律师在整个法学界天然是对市场最为敏感的群体,娱乐法外延内涵尚未厘清正是从事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学者和律师的机会,特别是对于年轻律师和新的律所而言是弯道超车的好机会,很多领域都是待开发的处女地。但面对娱乐法这么庞大的体系我们如何下手却难免迷茫,颇有老虎吃天无处下口的感觉,我们律所也把娱乐法作为我们研究和业务拓展的重点,对此也有些粗浅的思考:
一、娱乐法研究服务现状。
娱乐法外延极其广泛,可以涵盖整个文化创意产业链条上的所有业务,横向可以涵盖出版、影视、音乐、游戏、动漫、游乐、体育、甚至可以延伸到旅游;纵向可以上下延伸到创意、生产、市场营销、创业、投融资、并购重组、企业上市等产品企业发展的各个环节。每个行业或企业的细分服务又可以衍生出很多律师业务,如企业设立、产品发布、行政审批、税务筹划、劳动人事、合同风险管理等等;因此律师在其间的业务机会很多。
同时娱乐业市场进入爆炸式增长时期,2016年全国娱乐业固定投资达7830亿元,同比增长达到16.4%,远超gdp增长率;同时传统影视行业票房数、银屏数量、上映场次、观影人次都有大幅度增长,新兴业态更是发展迅猛,仅网络视频业务就从2010年的31亿上升至2016年的近330亿并即将超过传统影院票房收入,其他如游戏、体育产生的收入也增长迅猛。这些宏观数据必然影响到微观市场,衍生出行业对各个支持服务的需求,法律服务显然是最为重要的支持服务之一;
从服务商的直观感受而言我们也可以明显感觉到娱乐法和娱乐业离普通律师和律所越来越近,在全国只有几家大的影视视作、发行公司的时代,我们普通律师或者律所通常难以跟上影厂、中影集团之类的行业巨头建立服务与合作关系。但在目前,随着行业发展得越来越充分,会有更多的企业从事娱乐产业,行业的门槛在降低、市场更加细分,给了很多普通企业和投资人投资电影、电视和其他娱乐业的机会,我们自己服务的客户中也有很多企业开始涉足影视业投资,很多从小的网剧、小成本电影、电视剧开始,逐步延伸到影院电影、卫视黄金档电视剧、综艺节目等多个方面,从自有资金投资到成立影视基金实施并购重组不断做大,这个过程中也给我们提供了很多业务机会,我们的娱乐法服务团队也随着行业发展和客户成长不断的成长。而这个过程显然才刚刚开始,娱乐法对于年轻律师来说意味着巨大的机会。
二、国内娱乐法研究与实务还很粗浅
任何法律服务的成熟度与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都是行业发展的直观反映,娱乐产业发展迅猛但还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相应的律师服务在各个方面也处在初级阶段:
1.
理论研究尚浅
。
国内开设娱乐法专业和从事娱乐法研究的高校和研究机构还比较少,研究成果也严重不足,图书市场上公开销售的以“娱乐法”为题的专著少得可怜,当当等图书网站甚至不足5本。就娱乐法进行研究的专业论文也很少见,可见我们娱乐法理论研究还是一片蛮荒之地。相反我们看美国娱乐法研究则深入到了极其细微的地步,甚至包括演职人员的名字在影视作品中如何显示,顺序、大小、位置以及因署名引发的案例都有极其细微的描述和研究(《entertainment law》sherri.l.burr. university of new mexico),反观我们目前就电影版权所有人、制作人、出品人这些基本概念都还存在一些模糊。
2.
立法滞后。
如前述我们一些基本概念还存在模糊,这与我们立法滞后也有一定关系。除尚未实施的《电影产业促进法》,我国与电影相关的法律大概就《著作权法》了,而著作权法是针对所有文学艺术作品立法,其中专门针对影视作品的条文甚少,无法指导整个影视行业的行为更无法涵盖到娱乐法。
3.
服务专业化程度低。
就目前国内法律服务机构专业从事娱乐法服务的律所和服务机构几乎没有,一些知名大所的部分团队从事相关服务多年,已经形成了一些专业化产品,但还缺乏成体系的娱乐法产品研究、开发、实施系统,这与行业发展水平落后,理论指导和立法滞后也有很大的关系。
4.
行业对法律服务需求有待开发。
娱乐业的迅猛发展带来各路人马和投资的进入,但也有很多企业仍然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使用和付费意愿较低,这既需要行业的发展和成熟带来配套服务的实际需求刺激和法律服务产品本身的研发以更好的服务这个市场。
三、机遇与挑战
娱乐产业本身已经形成了万亿级市场,如果以百分之一的法律服务费率计算这一部分的律师业务也可以达到百亿级以上,但是否可以落地为律师行业的实际收入则可能“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干”。未来法律服务市场必将属于长期看好并不断投入的法律服务机构,对于年轻律师和想要进入这一市场的服务机构需要辩证的看待这个问题。
保持信心和热情
整个娱乐业的发展是我们三十多年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中国经济还将在较长时期内保持高速增长,国民娱乐需求的爆发式增长,整个趋势不会改变,这个趋势必定带来相应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但同时这个过程也会有所起伏,伴随经济发展的进程,行业本身的冷热不均,也可能在某些时间段上下降、收缩,但大趋势不会改变,只有看到大的发展趋势才会在任何时候都令我们保持对未来的信心,保持对法律产品研发的热情,保持对客户服务的热情以及对专业化提升的不断追求。
专业化要求更加凸显
目前法律服务行业本身的专业化要求不断提升,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由于技术的发展,低层次的法律服务还会受到互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冲击,这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当然在可预见的时期内我并不认为律师将被取代,因为律师的服务和专业判断还不是单纯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可以完全被模拟的逻辑过程。但专业化已经是行业公认的生存法则,我所理解法律服务专业化是指提供服务的机构长期深入的研究某个领域形成专业特色、培养专业人才、提供专业服务、输出专业信息,具体而言我们应该做到更加细分和专注。
市场细分化不止发生在法律服务领域,而法律服务领域尤其突出,作为知识和人才密集型行业市场细分和专注要求我们无论现实的服务市场如何,无论短期业务办理和创收如何都要一以贯之的投入人力物力进行专业研究、关注行业动态、培养专业人才,机会只留给有准备的人。而娱乐行业又极广泛,哪怕目前国内最大的律所也无法对娱乐法的所有专业进行做全面深入的研究并提供专业服务,具体到每位律师、每个团队或者有志于此的律所都要在娱乐法的海洋中找到自己的定位和坐标。
律师的专业化是一个不断研究、选择和市场检验的结果,有志于娱乐法的律师或团队其实并不需要放弃此前的业务和专业,而是应当思考如何令二者更好的结合。就娱乐法本身并非一个法学门类和专业,而是对各个部门法的专业化运用。例如在行政法上有专业特长的律师可以研究有关产品和业务的行政审批研究,影视作品作为娱乐产品同时兼具文化、宣传和意识形态的功能,这在我国是强监管行业,受到多个部门的监管,产品能否顺利上市还有行政审批的因素。娱乐行业的特殊组织形式也使得我们传统的人力资源法规捉襟见肘,例如在影视业剧组与演员的关系、演员与经纪人的关系、演员与经纪公司的关系、运动员与俱乐部或运动队之间的关系都已经无法在《劳动法》的框架下得到全面充分的解读。影视业投资也体现了行业特征,传统投资更注重对标的公司本身的投资,所有法律关系的构建如估值、投资形式、投后管理、权力(利)分配都以目标公司为载体,而娱乐业投资则更多投创意,一个好的ip本身可以成为投资对象和标的,但ip本身不具有企业组织形态,如何以企业投资方式对娱乐产品进行估值投资,如何设计合适的交易结构则是从事投融资的律师们可以施展专业技能的地方。
团队化服务
与其他法律服务一样,娱乐法服务未来将更加强调团队作战,单个律师的个人服务将受到极大的局限。我们一方面强调律师的研究和服务要专业化,我们必须细分和专注,同时我们的客户需求是广泛的,客户也希望自己的律师能够一站式的解决他遇到的所有法律问题。基于此,我们的专业化与团队化需要有机结合。团队作战可以让我们的专业化做的更加深入,以一个律所内部团队为例,有了团队可以在研究和服务上更加细化,满足好客户的核心需求;而对于客户的偶发需求我们则可以通过与外部的其他律师团队合作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两个层面的专业化团队构建对于娱乐法服务律师非常重要。
团队化并不是单纯的人员集合,是按照专业发展需要划分团队成员各自的研究领域、服务方向、专业特长,在日常团队能高效研究新现象、新问题,迅速研发适应市场需要的新产品;在具体业务上团队组合能够为项目搭建最强力量形成最佳服务能力,最终提升团队的市场竞争力。外部团队化是指我们通过与外部团队长期深入合作能够形成内部团队效应,这需要我们与外部团队长期了解、共同研究、协同作战才能形成合力和战斗力,否则只能是业务合作和转介绍业务,称不上团队化;跨团队的合作在很多律师团队之间已经做出了很好的探索,有的团队还最终走到一起,例如很多律所的合并就是基于团队合作的需要。
产品化思维
万金油律师在这个时代生存空间越来越小,产品化思维对于律师和律所是必须掌握的战略技能。产品思维是专业化的发展和延伸,在专业化研究基础上我们还要关注我们的服务对象关注什么,需要什么,并进行专业化设计和规模化生产,不断降低成本和提升效率才能应对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时代对我们个体律师与律所的冲击。就娱乐法而言我们可以设计开发的产品也是极其广泛的,很多同行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并抢占先机,但市场仍然广阔,还有很多产品有待开发。例如有律师针对行业现状开发各类标准合同范本,针对演艺界人士开展维权的标准化服务,针对娱乐产品的知识产权维权进行批量化处理,这些都是产品思维的积极尝试,未来一定还会有更多的同行提供更丰富的法律服务产品。
5.
市场化推广
专业化和产品化解决的是产生问题,律师作为市场服务主体也需要解决销售问题,对于律师和律所而言专业化产品化也能部分的解决法律服务无形带来的营销困境。在产品化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更好的以服务产品为核心展开市场推广。市场化推广要求律师、团队和律师事务所都能像其他类型胜寒和服务企业那样去思考我们的营销方式。
(1)推广与研发结合。
我们的推广要与市场热点结合,要与本身的优势产品、新产品更紧密的结合。例如社会上发生了明星婚变,从法律服务的角度我们可以适时对有关演艺人士婚姻家、个人财富管理等产品的研发和推广。
(2)市场化推广应当区别销售,关注市场,着眼长远和未来。
已经成熟的行业如影视进入相对困难,已经成熟的企业如华谊、中影我们几乎没有机会,那么何不另辟蹊径,从行业看游戏、体育专业法律服务还有大片空白,企业看大企业门槛高,中小企业需求则远远没有得到满足;所有的服务都以人为依归,对于已经功成名就的明星大腕我们可能机会不多,那么可不可以关注明日之星呢?我们能不能为刚出道的新人,甚至还在学校的学生提供一些基本的法律咨询、服务以及推广,尽管不能确定谁能胜出,但未来必定属于他们,而且这个未来也就在5-10年间;针对这些企业和个人进行研究和推广可能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有所成果,但所有工作都会在未来产生结果则是必然的,没有长远的规划无法赢得未来。
(3)专业化推广路线
律师作为专业化服务不同于其他标准化产品,唯有专业的律师参与到研发和推广中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我们的推广本身应该融入到研究、服务中去;我们服务每一个客户的过程,我们参加每一次咨询活动的过程、我们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研究的过程、我们为写作、演讲的过程也都可以成为我们专业推广的内容和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