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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单”逃避个税不成,反而带来双重风险!

2023/3/18 10:25:16发布64次查看
某省国税局对某煤炭企业进行税务评估时发现,该公司成本费用占比较高,企业所得税税负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一步核查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发现企业人工费比较高,随即通过国地税联网后的系统,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与个税系统申报的工资进行比对,发现申报个税的工资从人数,金额上都仅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的1/3左右;通过联查社保网,发现许多人员没有缴纳相应的社保。显然,该公司虚列工资增加成本费用来少交所得税的做法已经显露无疑。
检查人员要求员工补缴了个人所得税5万元,该公司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20万元,并对公司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少交企业所得税进行了罚款,共计3万元。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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