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问题: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能做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第(三)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有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小队长说税①】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不征税的三种情形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需要归还本金的,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小队长说税②】小微企业季度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免税额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