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鹿林律师为大家进行相关解读,欢迎大家及时指正:
1、如果买卖双方签订了阴阳合同,两份合同内容除价款不同外其他约定基本一致的,因阳合同是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当以阳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2、如果买卖双方签订了阴阳合同,两份合同内容除价款不同外其他约定也不相同,则需要确定双方签订的阴合同内容是否是双方协商变更,如果属于协商变更,也就意味着双方需要遵守关于阴合同除价款外的相关约定;如果阴合同与阳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内容并非双方协商确定变更的内容,则不属于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仍应当以阳合同约定内容为准。这种情况就会涉及到双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了。
3、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现实中还存在同时签订三份买卖合同的情况,比如说交易双方做的“零首付购房”这种情况下,双方除了上述阴阳合同外,为办理银行贷款,还会签订另一份阴合同,也就是抵押借款时在银行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这份合同约定的价格恰恰与房管局备案的合同相反,是通过虚高交易价格方式从银行套取贷款。这种合同与另一份阳合同选择适用的条件基本一致,仍是以真实意思表示为判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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