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从该规则中,并没有对拟进入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进行行业的限制。那么,是否就真的无行业限制呢?
(一)虽然业务规则明确拟挂牌公司不受行业、所有制的限制,但是涉及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和房地产等行业登陆新三板则受限。2015年12月,股转系统暂停了私募股权基金(pe)企业挂牌新三板的业务,随后2016年1月,又有媒体报道称来自全国股转系统非正式通知表明,所有的类金融企业全部暂停办理挂牌手续。
同时,从事一些违背传统观念、公德民俗的行业的企业欲挂牌,建议在申报之前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充分预沟通,在征求股转系统意见后再行准备,不可贸然申报。
(二)特定商业模式与超越资质经营。在某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的企业模式中,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主管部门颁发的特定资质证书或许可证才能正常经营。《业务规则》也指出,“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无资质经营或者超越资质经营的情形,那么企业的生产经营也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甚至存在违规的可能,影响挂牌的实现。例如互联网彩票销售行业。
新三板外籍高管的核查
新三板对公司董事高管的核查主要是任职资格核查,即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公司的章程也都是原文叙述《公司法》第146条资格禁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因此核查董事高管需要依据本条规定逐项核查,核查的途径可以通过全国裁判文书网、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征信中国等。
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聘用外籍高管。外籍高管的信息一般不为国内政府机构掌握,对外籍高管的核查不同于本国的董事高管。
1、核查是否犯罪
外籍董事高管可以在其本国当地类似国内公安的机构开具证明,由当地的律师或者公证员见证材料。
也有简化处理,仅仅审查该外籍董事高管来华的工作签证、专家证,以及本人承诺。
2、核查是否有大额负债未清偿
外籍董事高管来华工作,办理了境内中国的银行卡就可以在“征信中国”网站查到信用信息。如果来华时间短暂,征信系统尚未收录其征信信息,其银行卡开立银行也可以出具资信证明。
有些企业公司的组织结构中设置外籍高管,但是章程中并没有规定该外籍人士为高管,则没有必要对这些所谓高管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