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的研究始于1932年berle and means关于美国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的研究,之后很多学者研究了股权分散结构下的委托代理和经理人控制的问题,这一度成为公司治理研究中不可动摇的根基。
但是,自从20世纪70年代出现对于大股东的研究以及许多实证证据证明大股东的普遍存在之后,动摇了分散股权的基本假定,上市公司控制的研究转向对于大股东、终极控制人、集团公司等的研究,尤其是在1999年的研究之后,这一方向迅速成为公司治理研究的新热点。
这也说明公司股权结构是多样化的,不同的国家由于制度、环境、历史等的原因,企业的控制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的特点各不相同,因此公司控制权和公司治理问题是既有普遍性又有各国特殊性的问题。
随着研究的逐渐深入,对于公司控制权结构及其影响会有更清晰的认识。
经过对前人关于企业控制权的经典文献的研究和梳理,发现对于控制权的研究遵循图上的逻辑思路。
许多前人的研究是基于所有权结构及其所赋予的法律和契约权力结构对于企业决策制定的影响。
由于各国法律对于所有权的权力的规定不同,公司内部契约对于投票权的规定不同,公司控制权往往决定于所有权结构及股东的关系。
不同的控制权类型之下不同的控制者有不同的目标函数,从而决定着公司的决策以及行动,这些决策和行动最终影响着企业的价值和绩效。
而不同控制类型下又有不同的监督和制衡机制,通过影响控制人的目标函数或通过投票机制影响公司重大决策,最终影响公司的绩效和价值。
世界各国的企业所有权结构特点各不相同,美国和英国上市公司(不考虑非上市的封闭公司)主要是以分散的持股为主,而欧洲其他国家以及东亚等国家普遍存在着股权集中的现象。
在股权集中情况下,有些上市公司只存在一个大股东,有些上市公司存在多个大股东并存的现象。
东亚一些国家还普遍存在终极控制人通过集团公司,采用金字塔、交叉持股、相互持股、有差异的表决权等手段来控制上市公司的情况。
基于所有权结构的控制权的经典研究归纳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分散股权与经理人控制;
二是股权集中与大股东控制;
三是多个大股东并存与股权制衡;
四是企业集团与终极控制人。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大量的企业创始人一手带大企业却又因为丧失公司的控制权被清理出局,又有大量的雄心勃勃的企业家循环着他们的老路,前仆后继,重蹈覆辙。控制权对于企业创始人来说有多么重要。
由于公司不断融资壮大,创始人股权会被不断稀释,很难一直保持绝对控股权,为了维持公司的控制权,可以将其他部分股权中的投票权分离出来,交由创始股东行使。
投票权和股权分离的制度设计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投票权委托是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股东行使。
例如京东的招股说明书中,在京东发行上市前,京东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刘强东行使。刘强东持股20%左右却通过老虎基金、高瓴资本、今日资本及腾讯等投资人的投票权委托控制了京东上市前过半的投票数。
一致行动人协议是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之间可以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来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
一致行动人协议在境内外上市公司比较常见,以境外上市的阿里巴巴为例,招股说明书中马云的股权仅有8.8%,而软银把不低于30%的普通股投票权委托给了马云和蔡崇信行使。
需要注意,创始人团队人多的情况下,初期主要创始人就要和其他创始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确保一致性。
有限合伙持股适用于内资架构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管理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管理。
所以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把股东都放在一个有限合伙里面,让有限合伙持有股权,这样股东就间接持有持有公司股权。
同时让创始人或名下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来控制整个有限合伙企业,通过这种有限合伙来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权。
除创始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只担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也就不能通过有限合伙控制公司。
例如:绿地集团通过嵌套的有限合伙安排,以一个注资10万的公司控制约190亿元资产的绿地集团。
境外架构中的ab股计划:如果公司使用境外架构还可以使用ab股计划,即实行同股不同权。
公司股票区分为a序列普通股和b序列普通股,其中a序列普通股由机构投资人和公众持有,b序列股通常创业团队持有,两种序列股有不同的投票权限。
ab股双层股权的故事实在是太多了,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例如脸书、谷歌、百度将a序列股每股设定为1个投票权,b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0个投票权。
京东是一般股东每股代表一个投票权,而刘强东及管理层持有的股份每股代表20分投票权,这样使得刘强东仅仅持有约20%的普通股,但是通过双层投票结构的保护,其投票权能确保股东会上重大议案有绝对发言权。
创始人一票否决权:当创始人股票低于50%,公司股东层可以做决定给创始人一些否决权。
这些否决权针对公司的一些重要事项而设置,例如合并、分立、解散、融资等,创始人可以要求重大事项没有其同意表决不允许通过。
这样保证创始人持股不达到50%,但对重大事项有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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