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多年站在批评性立场进行表达和思考的人,我还深深感受到言论自由缺乏和价值竞争缺乏所导致的缺憾,因为很多数人的话语体系都很同质化,可以看到话语体系和思维方式的“被塑造”的痕迹。 而这种话语被挑战的时候,则会产生一种心理捍卫机制,来捍卫这种话语的正当性。
经营企业,重要目的就是对企业员工负责,希望员工感到骄傲。
泛泛说来,这种对员工的关爱当然没错,也是员工之福,不过把这种关爱提到经营企业的目的之一,在我看来是有些失当的。因为一个企业是企业家对各种要素的处置过程---其中包括很多不确定性,最后表现为利润来回报股东。因此,弗里德曼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利润本身就是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在法律和伦理的框架下获得的钱,本身就代表着着善。 利润也包括员工价值的体现--员工以人力资源的方式进入这个过程,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如果把对员工负责上升到企业经营目的这个高度,而把利润这个目标给搁置,那么很自然的会产生某种扭曲—你如何处置利润背后包含的那些非员工利益体系,比如股东利益?也许有人会争辩道,这两者并不矛盾,员工利益和其他利益体系可以“和谐共生”,相互促进。不过这样在表述上,起码犯了一个以部分代替整体的错误--用企业经营的部分目标--员工利益来涵盖企业的利润所包含的系列目标束,那也许只是在鼓励员工的时候才是必要的。在其他的场合,关于企业和员工,我觉得需要强调的基于个人主义立场的一种契约关系—包括明确的雇佣合同和隐含的共识,员工自己对自己负责,根据契约规定和双方谈判,获得他必要的价值。在契约关系中,双方是平等自主的,都有自由选择权。除了契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家不需要为员工负责更多,也不合适要求员工更多。 没有强制的员工流动本身就是人力资源配置的优化过程。
因此,需要强调企业家对员工的责任是有限的,企业家没有理由过度负荷那些本来是员工个体责任的领域,企业家应该对责任的边界有个清晰的认知。如果模糊自由选择权和契约的边界,而以一种父爱主义的色彩来替代企业和员工的关系,这种对员工负责的姿态有越位的嫌疑,那可能是危险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发展基本就是以代替个体作为判断,并进而取代个体立场的一种逻辑,听上去动听悦耳,而结果我们都已经知晓--那是一条通往奴役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