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朋友们!近年来,中国的在线支付技术和在线娱乐服务业发展迅速。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现象受到广泛关注,也存在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充值和“奖励”而支付大笔费用引发的纠纷。
那么,奖励未成年人有效吗?
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肺炎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态度是无效的。
新发布的《意见》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悬赏”,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条规定,虽然主要目标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举重要轻、轻”。八岁以下儿童因无民事行为能力,八岁以下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的费用应予以退还。这是依法可以得出的自然结论,所以《指导意见》中没有特别规定。
就支出数额而言,该条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办法。限制应该返还给与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不相容的部分的钱。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儿童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和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据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参与在线付费游戏或在线直播平台时,如果以充值或“奖励”方式进行的支付不适合其年龄和智力,则支付行为是一种行为,其有效性有待确定。
它需要得到法定代表人的同意或批准才能生效。法定代表人不同意或者拒绝批准的,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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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www.atolch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