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概述: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以主债权消灭的原因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说明双方已经就抵押担保事项达成了解除抵押担保合同的合意。并且,单纯的抵押合同不会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自然转变为保证合同。不得判定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摘要:
1、福田雷沃公司与强沃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及附属协议《产品经销协议》:福田雷沃公司授权强沃公司在双方确认的区域内,经销福田强沃公司的工程机械产品等。
2、为确保福田雷沃公司(甲方)与强沃公司(乙方)之间债权债务的顺利履行,傅秀英与福田雷沃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傅秀英以其名下的房产为强沃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3、另查明,之后双方又到桂林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权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申请书中记载,解除抵押合同的原因是主债权消灭。
4、后强沃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福田雷沃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傅秀英在《抵押合同》财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争议焦点:
傅秀英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
潍坊中院(一审):傅秀英与福田雷沃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其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虽然之后双方共同解除了抵押登记,福田雷沃公司对抵押的房产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双方之间的抵押合同并未解除,抵押登记申请书所载明的主债权已经消灭的撤销登记的原因与实际事实并不相符,故傅秀英仍应承担抵押合同上的担保义务,即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对强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山东高院(二审):根据《物权法》规定,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才能使抵押权得以设立,故不能将签订抵押合同与办理抵押登记视为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
福田雷沃公司与傅秀英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经协商同意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福田雷沃公司在《各类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注销抵押证明》中表示注销抵押登记的原因是主债权消灭。傅秀英与福田雷沃公司共同以主债权消灭的原因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说明双方已经就抵押担保事项达成了解除抵押担保合同的合意。福田雷沃公司勾选的注销原因与主债权没有消灭的事实不符,不能改变福田雷沃公司已经自愿放弃抵押权的事实。福田雷沃公司关于勾选的注销原因与主债权没有消灭的事实不符,说明其没有放弃抵押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并且,单纯的抵押合同不会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自然转变为保证合同,傅秀英对于福田雷沃公司丧失抵押权亦不负有过错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确认抵押合同没有解除,傅秀英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案例索引:
(2017)鲁民终1239号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实务建议:
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与办理抵押登记又注销对于当事人来讲法律意义迥然不同。前者根据物权法的区分原则,抵押合同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后者如没有特殊约定,注销抵押登记的行为具有撤销抵押登记和抵押合同的双重效力,这符合正常逻辑,应无争议。
因此,如抵押权人出于特殊原因与抵押人注销抵押登记,仍合意保留抵押人的保证责任的话,应在注销登记前明确约定,避免因注销抵押丧失对抵押人的其他担保信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