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东政发〔2007〕48号、东人社〔2015〕78号等规定,企业单位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每年7月调整一次,今年申报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5日。具体申报工作如下:
一、缴费单位职工(含事业单位非编人员)缴费工资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其缴费工资按当年本人第一个月工资确定。职工缴费工资低于2016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2016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2016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00元)。即缴费基数下限为2820,上限为14090,所有缴费基数按十位取整,个位为零原则申报。(见附表一)
二、已办理电信企服宝的企业,登录http://qifubao/(服务热线:4006008590)进行网上缴费基数申报;未办理电信企服宝的企业,请携带公章、《 2017 年度企业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表》、企业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名单(电子文档)到市振兴路60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5-11号窗口办理缴费基数申报。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东阳市201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30元的80%至300%核定缴费基数,最低2830,最高1059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个人月缴费金额不低于509.40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3530确定,缴费比例为9.5%,个人月缴费金额为335.35元。个人缴费基数需变更档次的,凭身份证直接到振兴路609号5-11号窗口申请变更。
四、请各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实申报,单位或城镇个体劳动者逾期未报的: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将由市社保机构按照该单位职工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且最低不低于2820元,最高不高于14090元);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费基数将由我处按原缴费基数的五个档次自动调整到相应档次(见附表二)。
东阳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
二o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