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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费给少了,可以要求增加吗?法律支持!|律师说法36

2022/1/12 7:35:59发布29次查看
张女士和丈夫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上明确写着孩子归丈夫抚养,张女士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其他不需要负责,张女士的丈夫也同意并签字了,但现在因为孩子上初中开销变大,张女士的丈夫要求增加抚养费。
现在张女士找到了【律师说】进行咨询:协议都签好了还能增加抚养费吗?
对此问题,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划重点——“必要时”和“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故符合前述三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必要时”,且要求增加抚养费并无时间间隔的限制。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在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的情况下,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是可以变更抚养费的。
相关案例
案例要旨:父母双方在变更抚养关系的协议中达成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不影响事后子女提出变更抚养费的请求。对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先是由父母双方之间进行协议,其次如果双方协议不成时,才由法院判决,最后无论是协议或判决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例正文
赵小某诉朱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情】
赵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并于1999年3月生下一子赵小某,2012年7月赵某与朱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小孩赵小某由朱某直接抚养,赵某每月给付350元抚养费。2013年4月2日,赵某与朱某通过诉讼再次达成协议:将赵小某变更由赵某直接抚养,朱某不承担赵小某的抚养费。赵小某现为某初中二年级的学生,正处于接受教育的阶段,其父赵某身患残疾,而朱某作为其母亲,日常从事缝补业务,每月大约有1000余元的收入,另有房租固定收入500元。2013年5月,赵小某向法院起诉朱某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审判】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虽然赵小某的父母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将原告变更由赵某直接抚养,且朱某不给付原告抚养费的,但该协议不妨碍子女提出给付抚养费的合理要求。因此,原告要求朱某给付抚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考虑朱某的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朱某自2013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赵小某抚养费300元至原告赵小某年满18周岁止。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文: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魏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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