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时间-公司很难时间摸索文件,难以策划结果。
思路-方案没有思路和重点,只能乱凑文字。
疑难问题-对招投标程序缺少知识,不知道如何解析。
内容繁杂-面对大量的文件数据,没有任何头绪。
效率低下-缺少规划,难以专心研读各项条款,无法效率。
问三家施工企业报的价是否包含降价的优惠价,a2、a3单位不敢应答,而此时已知总标底的a1单位则大胆应答报价不含优惠价,还可以再降。后a1单位如愿以偿地中标。在上钻空子,1、 “ 公开评标 ” 开,在中,不是在竟标单位报价之后、评委评标前公布经审定的标底。而是在评委评标后宣布中标者时才公布标底,如人员当竞标者的面。当众启封报出标价,但各投标单位弄不清楚这是评标前已审定的标底呢,还是在评标中已调整过的标底。2、评分意向单位定,评标办法随意改,如某工程,有一企业据其技术标、商务标及现场答辩的情况都应成为中标单位。 采取一定的手段或不正当行为。相互约定或相互串通以达到中标目的,围标、串标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投标法》中“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还扰乱了正常经济活动,扭曲是非道德观念,在实际的电子化招投标工作中,围标、串标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01投标文件制作,(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2)故意按照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02投标文件内容,(1)文件雷同,格式雷同字体及大小一样、表格颜色相同、内容错误的地方一致(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内容雷同主观部分内容雷同。 1、与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根据《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与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在投标实践中,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平竞争。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2、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为了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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