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各省区市设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快推动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协调机制落地,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及时行动,积极筹备搭建地方机制,会商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工作规则,明确协调机制的职能定位、组织构架、工作职责和运行规则等事项。
2月24日,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协调机制正式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自治区政府副主席黄志强书面讲话。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协调机制工作规则》。规则明确,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协调机制召集人,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外汇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机制遵循充分协商、统筹协调、高效务实的原则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