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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长寿苑社区有影响力的商标转让单位

2019/12/28 16:27:32发布123次查看
 
。2.关于商标三年不使用的问题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会提出复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审的,该撤销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将对该撤销决定予以公告。10.商标被提撤三年不使用为什么要做答辩(1)商标被提撤三年不使用若放弃答辩,注册商标将直接被商标局撤销
。11.撤三年答辩需要准备什么使用证据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中所称是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因此,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证据以及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应注意上述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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