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总则*一条 为保障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文化、教育、科技交流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聘用外因文教专家的合同。外国专教专家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通过政府间、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有关派遣外国文教专家的协议,可参照本办法。第三条 订立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订立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应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二章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 当事人双方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函达成协议的,签订确认书后,方为合同成立。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