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于2019年9月10日就郭夏的行为是否符合《gem上市规则》及《承诺》所载责任进行聆讯。
《gem上市规则》第5.56(a)(ii)条规定(其中包括),在上市发行人刊发财务业绩当天以及刊发季度业绩及中期业绩日期之前的30日内(禁售期),其董事不得买卖该上市发行人的任何证券。
根据《承诺》,郭夏有责任尽力遵守《gem上市规则》。
该公司于以下日期公布其财务业绩:2017年5月10日(截至2017年3月31日止三个月业绩);2017年8月14日(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业绩);及2017年11月14日(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业绩)。禁售期于紧贴每个财务业绩公布日期前30日开始计算。
郭夏于2017年4月至11月期间买入该公司合共602万股股份。
委员会经考虑上市部及郭夏的书面陈述,以及上市部的口头陈述后,裁定相关违规事项,并得出以下结论:该等交易均于禁售期内进行。因此,郭夏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56(a)(ii)条。
该等交易横跨三个禁售期,涉及32宗交易。郭夏接连多次不遵守证券买卖限制,令此个案的违规程度更显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