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工程款律师罗毅为你讲解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条件
1、建筑施工合同是有用合同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建筑工程款具有依存性,建筑工程款是不是依法存在决定了优先受偿权存在与否。如承包方不具有法定资历,或发包方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以及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自个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方法运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方签定的发明工程施工合同,均归于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而发生的损失赔偿,不归于建筑工程价款领域。因此,对无效合同,承包方向人民法院主张优先权的,不该予以支撑。
2、建筑物不归于不宜折价,拍卖表象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矩,并非悉数发明均可以折价、拍卖、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是由其本身性质决定的。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况《合同法》未作规定,未予以说明。不宜折价、拍卖的发明工程应仅限于二类,二是用于公益事业的发明工程如桥梁、旅程、校园等。
3、发包人未按照约好付出建筑工程价款
发包人未付价款是特定的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发包人的其它工程价款,更不包括发包人因其他缘由构成的对承包人的未付款。其次,该建筑工程价款是明确的,该价款应是合同约好的闭口价或按照合同约好经竣工决算得出的价款扣减发包人已付的部分。假定工程仍未竣工,该价款应是根据合同判定的进度款或备料款。第三,该建筑工程价款应是已届清偿期,合同应当了解约好建筑工程价款的付款期限,此外应当了解备料款,进度款,以及尾款的付款期限,如合同约定不明确,承包人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矩,实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