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有哪些,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及怎么处理?资者购买了基金后,聚集起来的资金要交给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但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这些资金并没有放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帐户上,而是存放在第三方专门的账户上,这个第三方就称为“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重大,必须由信誉良好的机构担任,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不能为自己或任何其他机构牟取利益。托管人的职责与基金管理人截然不同,不能进行投资,更不能挪用基金资产。
托管人的主要职责就是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行为,防止基金管理公司侵犯持有人的利益。一般具备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都会同时担任不同基金的托管人,他们需要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独立。托管人除了负责将资金保管在专门的账户上外,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要通过托管人进行完成,清算和交割均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前面我们提到,基金资产净值是由基金管理公司计算的,但托管人同时要复核、审查是否正确,如果计算有出入,要及时通知基金管理公司重新核算。当然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服务也不是免费的,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一定的托管费。
关于基金托管人的担任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是共同受托人,其主要职责是托管基金财产,包括保管基金财产,办理结算、支付业务等。基金财产主要是现金、存款以及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而且数额巨大,应当由具有安全保管金融资产的资本基础、专业能力和技术、管理设施,并具有良好的结算支付系统的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是社会的信用中介,本身是存款机构,并承担着社会的支付和结算功能;依照现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严格的资格条件,如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亿元,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因此,商业银行资本雄厚,专业管理力量强大,技术设施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同时还具有完善的结算系统和支付系统。可以说,商业银行具有有效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便利条件和可靠条件,由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有利于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本条将基金托管人的范围限定为商业银行,是符合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实际需要的。依照本条规定,除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其他机构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
报送时限:2019年7月1日 至 2019年7月6日(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报送对象:证券投资基金规模≥5000万
制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注意事项:
1、产品规模5000万以上需完成月报;5000万按曾达到过的峰值判断(峰值是备案初始募集和报告的基金资产净值期末数据),达到5000万之后一个月开始报。
2、单只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顾问管理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报送基金净值信息,此类基金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暂不作要求。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报送规模不足5000万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月度报告,以此积累业绩,为今后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积累信用。
4、需向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和投资人双向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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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定义
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证的安全,按照资产管理和资产保管分开的原则运作基金,基金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开设独立的基金资产帐户,负责款项收付、资金划拔、、等,所有这些,基金托管人都是按照的指令行事,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也必须通过基金托管人来执行。
在外国,对基金托管人的都有严格的规定,一般都要求由及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
[]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基金托管人的作用决定了它对所托管的基金承担着重要的法律及,因此,有必要对托管人的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概括地说,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相当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基金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主要条件如下:
1、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保管基金的资产;
②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③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保管基金资产;
②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③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执行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需具备的条件:
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但通常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金,如《基金办法》中规定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2.与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和管理人员上相互独立;
3.有完整的组织结构;
4.有足够的、合格的专业人才;
5.具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在我国,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在我国,根据《证券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只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商业银行符合托管人的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