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三六零分类信息网!老站,搜索引擎当天收录,欢迎发信息

进口饲料登记续展 材料整理等一站式服务

2019/3/24 10:50:41发布92次查看
京元瑞环(北京)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进口饲料登记变更时时,提交的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质量检测报告相关材料哟求如下:
1.质量标准:包括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及其控制值,并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检测方法: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美国公职化学分析家协会(aoac)等国际标准的,应标明标准编码;采用其他检测方法的,应提供详细的检验操作规程。
3. 每个产品提供3个批次样品的质量检测报告。申报产品存在二恶英风险的,还应提供由生产地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二恶英检测报告。
另外,按照农业部进口饲料登记证的要求,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证包含以下几大类: a.单一饲料、 b.配合饲料、c.精料补充料、d.添加剂预混合饲料、e.浓缩饲料、f.营养性饲料添加剂、g.一般性饲料添加剂
境外进口饲料和添加剂准入程序中的关键点即是做中国海关总署gacc准入和中国农业部的moa登记。具体来讲,中国海关总署gacc准入:进入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确定进口的国家和饲料品种在名单中。如果不在,应由境外饲料生产企业国外官方饲料主管部门向中国海关总署提出申请进入名单,海关总署对企业实施风险分析和审查。根据海关总署《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农业部的moa登记:根据所要进口的饲料品种,咨询农业部或查询相关文件,确认是否需要取得农业部的饲料进口登记证。一般情况下单一饲料原料即农业部1773号公告饲料原料目录第四部分、饲料添加剂即农业部2045号公告农业部饲料添加剂目录、配合饲料、宠物食品(不含罐头和零食)需要办理农业部的饲料进口登记证。
新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附则颁布后,国家对进口饲料登记准入后的销售监管有详细的规定:
如,根据规定,禁止经营未取得进口饲料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又如,
网络宠物饲料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的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经营未取得
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按照以下条款处罚:饲料、饲料添加剂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
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
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应中、英文对照,填写规范性要求如下:
a.通用名称:能够反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真实属性。
b.商品名称:在中国销售和使用时拟采用的名称,不得完全用外文字母、符号、汉语拼音或数字表示。
c.产品类别:应与生产国批准的产品类别一致,同时应符合我国《饲料工业通用术语》(gb/t 10647)的要求。
d.外观:说明产品的颜色、气味、形状(粉末、颗粒、结晶、块状)和状态(固态、液态)。
e.主要成分及含量:有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保证值,应与申请材料中的产品质量标准一致。
f.其他成分及含量:卫生指标,载体名称及含量。
g.生产厂家:产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不得用总公司和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代替,不得只填写信箱号。
h.申请单位:一般应与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相同,也可填写总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对于鱼粉,如果是工船加工的,也可填写总公司名称和地址,并标明为海上生产。
i.代办单位(人):代理申请进口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名称、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和通讯地址。
j.签字:应由申请人签字。
哪些情形可申请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登记证?需要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本身及输出国在中国备案情况而定。
具体来讲:
1、如果输出国或拟输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不在中国海关总署目录中,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
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市场准入程序以及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2、如果输出国或拟输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中国海关总署目录中,登记情况为:“允许从注册登记企业
(名单)进口”,则需要将输出国和饲料种类加入名单后企业办理农业部许可证。
3、简单一种情况是,如果输出国或拟输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中国海关总署目录中,且登记情况为:
“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则需要办理农业部的许可证后就可以按国家要求进口。
哪些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报登记证时需要评审?
在做进口饲料登记证申报或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申报时,会遇到有特定情形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要评审的情况。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农业部依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一)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三)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 , 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四)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农业部已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产品 , 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 (六)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
该用户其它信息

VIP推荐

免费发布信息,免费发布B2B信息网站平台 - 三六零分类信息网 沪ICP备09012988号-2
企业名录 Produ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