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之间,除了合伙人可以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之外,律师之间在业务上都是平等关系(授薪律师除外),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虽然当事人与律师的委托合同都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签定,但实际上律师事务所一般对于承办律师并没有选择安排的权利,只能安排委托人指定的律师或者已与委托人谈妥的具体承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行业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制度曾一度中断,文革后期起逐步恢复。
各地区一般都有“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协会会长一般由当地威望较高、较资深的律师主任担任。
《律师法》修改后,允许成立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那么律师本人和律师事务所利益一致,权利义务一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也就简单许多。但对于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来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仍有待理顺。这对于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议有关律师主管机关应该对此问题予以必要的研究,《律师法》再次修改的时候也应该对此给予明确的规范。
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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