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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债务咨询

2017/6/16 22:37:15发布143次查看ip:101.229.231.41发布人:111
债务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89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190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191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192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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