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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诈骗_东莞集资诈骗_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

2019/3/3 6:45:49发布96次查看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非法集资诈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集资诈骗律师,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为了我们的财产安全,能远离犯罪行为,让我们来认识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成立以来,秉承着万木成森 合而不同的理念,不断提升自身执业水平,优化对外法律服务,不断总结反思涉嫌集资诈骗,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有需要法律服务、咨询、援助的朋友可通过图片上方电话联系我们森合竭诚为您服务。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检察院抗诉发回重审的案件能否加重被告人刑罚?
首先,我们看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规定集资诈骗,显示出立法层面是在防止司法机关在被告上诉时,二审不加刑,但办案机关为了限制或者威慑被告的上诉权,发回重审,在没有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让一审法院加重对被告人加重刑罚。其实发回重审,没有新的犯罪事实也不加刑是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应有之义。如果仅仅上诉不加刑,发回重审还可能加刑,就会限制甚至严重损害被告人的上诉权。其次,新的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一款规定了两种程序,即第二审程序不加刑和发回重审程序不加刑。那么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是同时针对两种程序的,还是仅针对第二审程序不加刑的?我认为是仅针对第二审程序不加刑的。
非法集资诈骗_东莞集资诈骗_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由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提供。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刑事辩护,劳动工伤,房产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知识产权”等业务,公司拥有“森合”等品牌。专注于法律服务等行业,在河南洛阳 有较高知名度。欢迎来电垂询,联系人: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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