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那么,如何理解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并出于徇私、徇情动机。根据以上理解,过失导致追诉无罪的人,包庇有罪的人或者错误判决、裁定的,不成立本罪。第一,“明知是无罪的人”,是指明知是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行为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人;第二,“明知是有罪的人”是指明知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应予刑事追诉的人。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有罪的人而不追诉,就符合了“故意包庇”的构成要件,不另要求其他主观要素与客观要件。此外洛阳金财投资公司有事吗,徇私枉法罪还要求出于徇私、徇情动机,但是,只要排除了因法律水平不高、事实掌握不全而过失造成错判,便可认定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关于检察院审查批捕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若干问题分析
二: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能不能撤销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161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从这个法条上看,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前提是不应当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据有可能是“刑事诉讼法15条规定,或者没有犯罪事实,依照刑法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投资担保,或者虽然有犯罪事实洛阳金财投资担保咨询,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这些内容都是事实和证据上的实体审查,是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通过侦查采取的措施洛阳金财投资担保在哪,但侦查机关能不能以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为由,撤销案件?笔者认为是不可以的。理由同上,刑事诉讼法上我们也没有看到,检察院以材料不足不批准逮捕公安就要撤销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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