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参加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现场考察是投标者必须经过的投标程序,按照国际惯例,投标者提出的报价单一般被认为是在现场考察的基础上编制报价的。一旦报价单提出之后,投标者就无权因为现场考察不周,情况了解不细或其他因素而提出修改投标,调整报价或提出补偿等要求。现场考察既是投标者的权利,又是他的责任。因此,投标者在报价以前必须认真地进行施工现场考察,全面地、仔细地调查了解工地及其周围的政治、经济、地理等情况。
一中标人被废标后,后面还有三家合格投标人,招标方是否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书中的相关说明,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权利》“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首先介绍一下什么是投标人,投标人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投标竞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首先具备一定的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包括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工作经验与业绩等。
投标人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
(1)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2)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3)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投标人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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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考虑国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过高的履约保证金增加中标人的负担,《条例》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较高限额,即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该规定并未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保函、转账支票、汇票等形式,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保证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2)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3)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它形式的担保;
(4)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或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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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在会上表现出过高的积极性;7、合理使用辅助中标手段承包商对工程招标进行投标时,主要应该在先进合理的技术方案和较低的投标价格上下功夫,以争取中标。但是还有其他一些手段对中标有辅助性的作用,现介绍如下:(1)许诺优惠条件;(2)聘请当地代理人;(3)与当地公司联合投标;(4)开展外活动。不要忽视最后一个环节——递送投标书在投递投标书之前,应详细检查投标书内容是否完备。要重视印刷装帧质量,使工程业主或采购代理能从投标书的外观和内容上感觉到投标人工作认真、作风严谨。递送方式可以邮寄或派专人送达。后者比较好,可以灵活掌握时间,例如在开标前一个小时送达,使投标人根据情况,临时改变投标报价,掌握报价的主动权。邮寄投标文件时,一定要留出足够的时间,使之能在接受标书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工程业主或采购代理的手中。对于迟到的投标书,业主或采购代理将原封不动退回投标人,这样的例子在实际工作中也是很多见的。
对于投标人的要求具体如下:
投标人不得相互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投标,损害我国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取中标。
投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招标方展示我们的实力,而什么才是我们应该展示的实力呢?也许你会说,是公司成立的时间长短,还有公司是否是上市的,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是多少,等等等等。这些说法,是对的,也是不对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很多时候,这些问题并不是我们投标时候最要的,可能只需要在公司简介里面一笔带过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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