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扩大了分配对象范围,根据省96号文的规定,分配的对象由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即政府收购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后出让的,政府可以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方式计算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收储补偿费用,“增值共享”按土地出让纯收益不高于60%的比例计算。
二是设定补偿费用的“天花板”,即除政府收购储备国有企业的用地外,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2.0或2.5以下部分的50%。
东莞市三旧改造的类型
2009年9月起,东莞市的三旧改造从部分试点转向在全市全面实施,截至目前,东莞市先后出台了《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操作指南》等30多份“三旧”改造配套性政策文件和相应具体操作细则,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政策体系。根据《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5-2020
年)》,未来五年,东莞市级重点改造片区23个,总改造规模约83.55平方公里(约12.53万亩),相比于深圳十三五规划期间城市更新计划30平方公里的规模,为开发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东莞三旧改造分为成片改造和单宗项目改造两种模式,具体如下:
1、成片拆迁改造
(1)定义:对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的成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拆除重建等城市建设活动。
(2)原则:不小于5公顷,地块边界须规整;必须依据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实施。
(3)类型:政府主导改造、社会资金参与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
2、单宗项目改造
(1)定义:以宗地为单位,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对已建的项目进行功能改变或拆建改造等的城市建设活动,已批建设用地申请明晰产权和超占土地完善手续可参照办理。
(2)类型:已批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单宗项目拆建改造、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和超占土地完善手续等。
上述几种模式中,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转国有合作开发建设以及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两种类型对于开发商而言最有吸引力,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种模式的流程进行介绍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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