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一则案例:一字之差,万元欠款竞不受法律保护!
2008年10月,家住郑州的杨某因家中需要翻盖房子,就向老战友张某借钱4.2万元。当年10月6日,杨某给张某打了个欠条,欠条载明:“今借张××四万二千元,杨××,2008年10月4日。”杨某的邻居许某在欠条上签字作了担保。
2011年7月,张某在多次向杨某索债无果后,将杨某及许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许某承担担保责任。
张某手握着杨某给他打的4.2万元的欠条去法院诉讼时,却被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两年时间内主张过该权利,现在该主张已超过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所以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耿峰律师提醒:在《民法总则》生效之前,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是在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生效之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欠条,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以保护;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自欠条出具之日起3年内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以保护。(以下按照3年的诉讼时效进行分析)
耿峰律师再次提醒:欠条上若有还款日期的,以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注意看了!上面举的例子,他们所立下的字据是欠条,那么如果他们立下的字据是借条,事情会不会发生大反转?
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以保护;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自出具借条之日起超过20年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以保护。
依据《民法总则》*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具备法律效益,但是欠条的时效性只有3年,而借条却长达20年之久。你拿着“过期”的欠条打官司,法官当然只能说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