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下,清算的所得税怎么处理?
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二条规定:
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二、对于*一点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
2、企业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
对于第二点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号文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可以看出,在第1点中当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而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但在第2点中,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而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是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三、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因此,清算期间企业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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