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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收费专业的辩护律师

2018/9/23 20:34:37发布61次查看
在an件庭审过程中,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魏某与建设公司之间目前的工程款是否已结清?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2011年4月8日,被告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部分土建工程转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按招标文件执行,即工程竣工支付40%,余下部分每年支付20%,每年的1月、7月分两次支付,如不按时支付则承担每月3%的利息,原告向被告公司上缴管理费。上述工程于2011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经审计工程总价为6504.5954万元,经结算原告占工程总量的40.238%,工程款计为2617.319万元,扣除5.96%的税金为2461.326788万元。工程竣工后被告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每一期均有不同程度的拖欠,至今仅支付了2001.948万元,尚结欠459.318189万元,属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故原告不同意上缴管理费,双方产生纠纷。
日常生活中追尾、剐蹭等交通事故,一般属于民事an件,双方当事人一般按责任承担既可,但是,当交通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情况下,将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肇事者也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肇事方在公共交通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因此,交通肇事要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才可以,普通的交通事故,一般属于民事an件,不能受刑罚处罚。
一旦遇上交通事故,当事人*一反应肯定是停车熄火,以免造成更大的伤害,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往往会加重处罚。但有些人会投机取巧,误以为找到人来现场顶包后离开就可以不算逃逸,即使这样也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
在事故发生后,找人冒名顶替,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的顶包行为,本质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曹月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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