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3年5月25日,杨某入职某用人单位从事资料管理员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杨某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延迟缴纳了她的生育保险,导致其生产时不能享受正常生育保险待遇。杨某事后多次找到单位,要求支付其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但单位认为已足额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杨某不能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找社保经办机构,单位不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杨某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支付生育津贴、住院和产检等费用。仲裁委经审理查明,最终依法支持杨某的仲裁请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能参保的,其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标准予以解决。”本案中,用人单位虽已足额为杨某缴纳了生育保险,主观上没有故意行为。但因其工作疏忽,客观上存在迟延缴纳生育保险的过失,且此过失导致杨某现在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所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专家提醒: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强制性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集团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10多年行业经验,建立了以沈阳、广州、北京、上海、深圳为中心覆盖中国大陆31省市的300多个全国网点,直属分公司覆盖全广东21地市,为客户提供“一地签约、全国通行”的人力资源属地化管理平台!荣获中国百强劳务派遣机构、华南地区服务满意度高劳务派遣机构等众多荣誉,主要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动保障事务外包、业务外包、社保代理、人事代理、补充福利计划等服务,致力成为中国网点齐全、队伍专业、服务高效的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
咨询热线:
联系人:魏先生
手机/微信:13411160517
qq:1250216152
热线:020-38023598-830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东塔803-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