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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KW光伏发电|光伏发电政策|昌旭新能源

2018/6/17 12:14:16发布267次查看
  • 加工定制:
  • 品牌:昌旭
  • 型号:CH3KW-A
  • 输出频率:50
  • 光电板功率:3000
  • 蓄电池容量:
  • 主机输出容量:
  • 产品认证:
  • 输出电压:220

3kw光伏发电系统
电池板全部采用国内大型厂家的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可以提供电池板的发票以及各种认证证书。
逆变器是系统的核心元件,它的质量关系到整个系统。逆变器全部经过cqc或cgc认证。
光伏支架采用镀锌支架,保证可靠使用25年以上,具有抗雪压、防风的可靠性。
昌旭光伏,光伏发电专家,我们更专业。
3kw光伏发电系统,年发电量在4000度以上,完全可以满足不同家庭生活需要。占地面积25平米左右,可安装在一般工商业用户屋顶上面,一次解决电费高昂的问题,降低成本。本套系统5年可回本,投资收益率是银行5年定期利率的两倍以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作用,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有关要求,决定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光伏电站价格
   (一)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各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等环保电价,下同)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价格
   (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二)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执行时间
    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投资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四、其他规定
   (一)享受国家电价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国家根据光伏发电发展规模、发电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逐步调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以促进科技进步,降低成本,提高光伏发电市场竞争力。
   (三)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光伏电站上网电价或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杆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标准。
   (四)电网企业要积极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必要的并网接入、计量等电网服务,及时与光伏发电企业按规定结算电价。同时,要及时计量和审核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与上网电量,并据此申请电价补贴。
   (五)光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电价结算和补助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视同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助结算的监管,确保光伏发电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全国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为配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三、本公告所称发电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四、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3日
本公司位于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主营家庭光伏发电系统、离网光伏发电系统、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光伏水泵、太阳能路灯等。行业获得广大客户的认可。 公司秉承“保证一流质量,保持一级信誉”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来电洽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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