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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不动产权属证书29日起不再加盖抵押章

2018/10/28 0:00:00发布20次查看

10月26日,记者从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简称中心)获悉,自10月29日起,南昌《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下简称“权证”)将全面取消有关加盖“抵押”章等相关证章事宜。
  ●今后不加盖“抵押”章
  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据此,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减证便民”政策,提高工作效率,中心将于今年10月29日起,全面取消在《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盖相关证章事宜。
  记者了解到,自29日起,对新受理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中心将不再在“权证附记栏”中加盖“已办理抵押”章;同时,对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不再收取权证,不再在权证附记栏中加盖“已注销抵押”章。同时,自今年10月29日之后,产权人如需办理转移、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收回的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权证上不再加盖“注销”章。
  ●权证可补盖“注销”章
  中心提醒广大市民,在今年10月29日前,《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权证附记栏中已经加盖有“已办理抵押”章的,后期产权人如确需加盖“已注销抵押”章的,可至中心窗口补加“已注销抵押”章。
  据了解,目前权证上已加盖“已办理抵押”章的,如未盖“已注销抵押”章的,将不影响产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此外,如抵押登记已注销,此前权证附记栏中加盖的“已办理抵押”“已注销抵押”章,将不再作为产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依据,所有抵押登记信息均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记者 李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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